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1:11:13 GMT -5
制定众议院商法典的法案(PL 1,572/11)经过五年的酝酿,经过不同经济部门、研讨会和讨论小组的辩论,是一项使巴西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文书。商业立法,对商业活动有明确而精确的规则,纳入了世界舞台上经验丰富的良好法律规则,例如跨国破产,这些规则已经在北美法律中得到很好的巩固,并在欧盟中日益结构化。
对于在多个国家/地区开展业务的公司而言,全球挑战日益严峻,必须适应每个国家不同的法律、习俗和程序。巴西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于 2014 年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CISG)。它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Uncitral ) 的示范法,该组织是联合国组织 联合国(UN),它汇集了多个国家,其主要目标是在竞争、现代化市场自由和国际贸易规则协调的基础上,为安全的国际商业关系创造一个环境。自1997年以来,贸易法委员会又颁布了另一部示范法,旨在处理跨国公司危机(跨境破产),目的是跨国公司所在国可以建立:a)法院与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有关国家当局;b) 谈判和投资的法律可预测性;c) 对跨国破产进行合理、有效的司法管理,保护所有债权人和相关第三方(包括债务人)的利益;d) 保护债务人的资产并使其最大化; e) 促进陷入困境的公司的复苏或融资,保护投资并维持就业。
法国企业法所称的公司危机是几乎所有企业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家和商业公司历史上的一个章节,正如伊丽莎白·沃伦 [ 1 ] 所说:每个企业家和商业公司都会经历困难时刻,从而使他们脱颖而出那些能够克服困难的人和那些会在途中跌倒的人。公司的技术概念是有组织的经济活动,用于商品和服务的分配和流通,在社区、市、州、国家甚至全球经济的经济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跨国破产的挑战在于,尽管公司是跨国的(分布在多个国家),但法人实体(公司)是本国的,必须尊重其所在国的破产立法[2 ]。在此背景下,为了统一各国不同的法律,尊重各国的主权(管辖权),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跨境破产)应运而生。美国于2005年在《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中将其纳入其法律体系,事实上,这实际上是美国法院自1993年以来在著名的麦克斯韦案中已经采用的做法。3 ],其中该公司的资产位于美国领土,其总部位于伦敦,从而引发了对三个主要债权人——英国银行——的清算和付款协议的准备。国家之间的协议基础,以国家法官的身份,必须建立在合作、资产最大化和处理问题速度的原则之上,无需委托书和宣誓翻译,甚至可以通过只要相关法官和法院管理人员同意,就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上述第 15 章已经经过多次测试,似乎实现了法律的目标,从最近的雷曼兄弟银行案例中可以看出,涉及 12 个国家的约 35 个程序,全部由破产协议管辖和协调。
即使面对如此多的多样性,每个欧盟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包括商业立法的趋势是现实的,而且已经证明,不可能实现能够创建“欧洲立法”的统一性。最近,欧洲于 2015 年发布了一项新的破产法规,计划于 2017 年生效(第 848/15 号法规),该法规认可了该指南,维持了主要判决和其他次要判决,并更明确地纠正和明确了一些机构作为主要机构(Comi)所在地,消除了择地选择的有害做法,这导致债务人有可能选择拥有最有利立法的国家来应对所面临的困难[ 5 ]。这种做法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全球原则[ 6 ],最近位于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Van Gasenvinkel公司(2015年)向英国法院上诉要求重组其债务的案件凸显了这一点。 (安排计划),因为它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重组机制,在英国境内没有任何机构或资产,据称在英国有债权人。英国法院承认了这一主张,理由是一些债权人位于英国领土[ 7 ],但显然不能承认这一点。